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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包裝法安全原則
我國食品包裝法第二十八條 安全原則。
1、複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複用食品包裝和藥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藥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準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實行定向定點回收複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他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複用一般包裝和回收複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複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後,方能按一般包裝物使用。危險品包裝的危險標誌在確定期無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達到或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期限的包裝,禁止回收複用。
7、包裝回收利用和包裝廢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無回收標誌的塑膠包裝或容器,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厚度低於0.015毫米的塑膠購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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